【租赁合同】租约届满后仍占用房屋需支付占用费,承租方股东因虚假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在商业活动中,合同履行与股东责任始终是企业运营的核心法律问题。当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屋仍被占用,或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债务纠纷时,法律如何界定各方权利义务?


案件背景



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于2013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约定租赁面积为602.86平方米,年租金24万元。合同到期后,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,但被告仍继续占用房屋至2018年5月29日。期间,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,拖欠40万元,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及腾退房屋。经生效判决确认,被告应搬离房屋并支付欠付租金,但其未履行义务,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方腾退。此后,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合同到期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26万元及利息,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装修残值及经营损失90万元。



争议焦点



1

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及时效


被告主张实际占用面积仅为30平方米,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。

2

股东出资不实的补充赔偿责任



被告股东张某、李某是否因虚假验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。

3

反诉装修补偿及经营损失的合理性



被告反诉主张的装修残值补偿及经营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

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



1


法院认定


       双方原租赁合同明确年租金24万元,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仍占用房屋至2018年5月29日,应参照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26万元。原告主张占用费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,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,未超诉讼时效。  

       被告股东张某、李某虚假出资(验资报告显示实缴100万元,实际未缴纳),依据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十三条,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  

       被告未能举证装修残值及经营损失的具体金额,且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,无权主张装修补偿;税务发票争议属行政管理范畴,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。

2


判决结果


1.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6万元及分段利息(2019年8月19日前按央行贷款利率,此后按LPR计算);  

2. 股东张某、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;  

3.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。



案例启示



1

合同履行与权利主张



租赁合同终止后,继续占用房屋可能构成不当得利,权利人应及时主张占用费,并注意诉讼时效的衔接。

2

股东出资风险



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,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,需严格遵守《公司法》出资义务。

3

反诉举证责任



反诉主张需充分举证,尤其是装修补偿、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,需提供评估报告、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,否则易被驳回。

本案反映出商业活动中两个关键法律风险:一是合同终止后的权利维护需及时且合规,二是公司治理中股东出资义务的严格履行。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,务必筑牢法律底线。

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,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,避免权益受损。



戴雪静律师

上海申伦(天津)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,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。自2004年执业以来,深耕于民商事诉讼领域,取得良好的业界口碑。

联系方式:15302093012    


2025/4/30 10:05:22 shenlun